(2017)黑100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斌与被告李海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斌,李海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69号原告:李志斌,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李海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李志斌与被告李海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志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志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馨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