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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潇与被执行人陈斌、马建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潇,陈斌,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邓潇,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火峰乡。被执行人:陈斌,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马建华,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邓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斌、马建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425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5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另案冻结了被执行陈斌、马建华的工资收入,并查封了被执行陈斌所有的XX牌轿车(车牌号:XX)一辆,但该车辆未扣押到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斌、马建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