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潇与被执行人陈斌、马建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潇,陈斌,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邓潇,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火峰乡。被执行人:陈斌,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马建华,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邓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斌、马建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4425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5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另案冻结了被执行陈斌、马建华的工资收入,并查封了被执行陈斌所有的XX牌轿车(车牌号:XX)一辆,但该车辆未扣押到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斌、马建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