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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竹根与江西益普生药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中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竹根,江西益普生药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中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322号原告:杨竹根,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益普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工业园区月华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065247。法定代表人:程茂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安市中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工业园区月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560009541。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竹根与被告江西益普生药业有限公司、吉安市中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杨竹根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竹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竹根负担。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朋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