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亿能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矽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亿能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矽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108号申请人重庆亿能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矽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立伟,总经理。申请人重庆亿能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矽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亿能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矽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亿能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矽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泌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