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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柳建国、河北省体育局射击运动管理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建国,河北省体育局射击运动管理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建国,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河北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体育局射击运动管理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学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彭春江,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金,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柳建国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体育局射击运动管理中心为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确定河北省体育局射击运动管理中心对柳建国作出的辞退决定未生效。河北省体育局射击运动管理中心后于2016年3月31日出具辞退证明书,并于2016年4月5日送达给柳建国,该情况属于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新事实,柳建国不服辞退决定并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柳建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毅鹏审 判 员  张国俊代理审判员  冯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默朋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