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志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20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龚志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川070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志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龚志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