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2351俞新华与袁宏平、蔡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华,袁宏平,蔡美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351号原告:俞新华,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宏平,男,汉族,1969年1月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蔡美娟,女,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俞新华与被告袁宏平、蔡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738元,退还原告俞新华。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嘉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