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吕某某,吕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吕某某,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吕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240万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王志勇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