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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玉春与胡云启、葛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春,胡云启,葛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320号原告:魏玉春,男,1967年4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胡云启,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葛金,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春与被告胡云启、葛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春于2017年6月19日以原、被告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魏玉春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建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