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昌书、叶昌容等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昌书,叶昌容,李忠秀,官觉彬,万天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5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昌书,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昌容,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忠秀,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官觉彬,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天福,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黄宗华,该区区长。袁昌书、叶昌容、李忠秀、官觉彬、万天福(简称袁昌书等五人)因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简称北碚区政府)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行终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袁昌书等五人于2016年6月8日向北碚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6年3月8日至3月12日,北碚区信访办主任何一清的工作日程安排”的政府信息的文本内容。北碚区政府于2016年6月12日收到袁昌书等五人申请后,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050号《告知书》,认为袁昌书等五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系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于同日交邮。袁昌书等五人于2016年7月7日收到《告知书》后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判决重作。一审法院认为,袁昌书等五人要求北碚区政府公开“2016年3月8日至3月12日,北碚区信访办主任何一清的工作日程安排”的政府信息,系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北碚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袁昌书等五人的诉讼请求。袁昌书等五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袁昌书等五人要求北碚区政府公开“2016年3月8日至3月12日,北碚区信访办主任何一清的工作日程安排”的信息,系其在进行内部管理过程中对其内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作出安排的相关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载体或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故袁昌书等五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北碚区政府以此为由对袁昌书等五人作出答复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袁昌书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行终16号行政判决,依法再审本案。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袁昌书等五人要求北碚区政府公开的工作日程安排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能否获取该信息,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故该信息不具有公开的价值。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袁昌书、叶昌容、李忠秀、官觉彬、万天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昌书、叶昌容、李忠秀、官觉彬、万天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智明审判员 郭载宇审判员 杨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