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郜丹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郜丹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38号罪犯郜丹丹,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焦刑一初字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郜丹丹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制毒设备和化学药品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郜丹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郜丹丹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贩卖毒品罪:2010年7月至9月,郜丹丹贩卖给他人冰毒两次共8克,两次通过刘光锋贩卖给他人冰毒共9克,该犯在贩卖毒品罪系主犯。制作毒品罪:2010年4月左右,张超为制造冰毒,自己先在焦作市租住一套房,又让赵磊、郜丹丹各租住一套房。在生产过程中,张超指使郜丹丹购大量呋麻滴鼻液,指使赵磊购蒸馏水、四苯等化学试剂,并让郜丹丹等人挤、煮呋麻滴鼻液,然后由其再进行加工。9月29日,公安机关在张超租房处查扣重844.9克的墨绿色固液混合物质(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1.51%),3包净重分别为3.5克、1克、0.4克的红色颗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犯在制毒犯罪系从犯。罪犯郜丹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郜丹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郜丹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