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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存新、陈学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存新,陈学艺,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88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负责人:郑作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郭焕婵,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存新,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陈学艺,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兴塘路君怡花园销售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20007510968672。法定代表人:陈嘉源。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刘存新、陈学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后向本院申请,请求追加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升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被告刘存新、陈学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粤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存新、陈学艺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51403.96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按日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5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止至2016年11月23日所欠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971.99元];2.原告对处置被告刘存新、陈学艺抵押房地产(中山市三乡镇XX村XX花园X期X幢XXX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粤升公司对被告刘存新、陈学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存新、陈学艺因购买中山市三乡镇XXX村XX花园X期X幢XXX房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于2009年1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刘存新向原告贷款85000元,并以所购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粤升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时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办妥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他项权利证明文件交甲方保存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刘存新发放贷款,但被告却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还款。截止至2016年11月23日,被告刘存新、陈学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1403.96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971.99元,合计52375.9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刘存新、陈学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粤升公司现并未办妥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依法应对被告刘存新、陈学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向法院起诉。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个人购房贷款合同;2.广发银行借款借据;3.中山市房地产他项权证明;4.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被告刘存新、陈学艺承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涉案房地产烂尾,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亦未为被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在审批贷款时对开发商的审查不严,导致被告重大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刘存新、陈学艺为其答辩提交的证据有:1.(2016)粤2071民初23839号民事判决书;2.涉案商品房(烂尾)照片。被告粤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刘存新、陈学艺、粤升公司三方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3X0900XXX053)约定:刘存新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申请贷款85000元,用于购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君怡花园2期E幢410房,贷款期限15年,自2009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合同第二十三条关于借款利率、罚息约定:1.借款采取浮动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合同期内遇国家调整基准利率从人民银行调整之次年的1月1日调整。2.罚息。若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还款部分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约定以等额本息偿还法,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还款,共180期,每月20日为还款日;刘存新及其妻陈学艺以其所购上述房屋作为偿还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粤升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妥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他项权利证明文件交借款方保存为止。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违约情形及违约救济约定,乙方(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则视为违约;甲方(即出借方)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第三点,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五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于202009年2月16日向刘存新发放贷款85000元。被告刘存新于2016年5月20日开始逾期还款,截止到2016年11月23日,被告刘存新尚欠本金51403.96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971.99元,合计52375.95元。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载明,涉案的中山市三乡镇XXX村XX花园X期X幢XX房(合同编号:HTXX0812XX65号),建筑面积为45.38平方米,购房总价为107097元,于2009年1月5日备案登记在刘存新、陈学艺名下,涉案房产于2009年2月12日抵押登记在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名下(抵押登记字号:易房抵字第DY20XX4025),贷款金额为85000元。再查:被告刘存新、陈学艺与粤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前,由于粤升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刘存新、陈学艺交付商品房,刘存新、陈学艺分别于2011年及2016年11月向本院起诉,请求粤升公司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刘存新、陈学艺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出具保函作担保,申请诉讼保全被告刘存新、陈学艺价值相当于52375.95元的产权份额。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粤2071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刘存新、陈学艺名下位于中山市××乡镇××村××花园××房的房地产(合同编号:HTN2008124565)相当于价值52375.95元的产权份额。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刘存新、陈学艺、粤升地产共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情形及违约救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的,出借银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现被告刘存新未按期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解除涉案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要求刘存新提前收回贷款并支付相关利息、罚息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存新、陈学艺以其所购涉案房屋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学艺与被告刘存新系夫妻关系,本案购房按揭贷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已作为担保人及担保财产的共有人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上签名,故应对被告刘存新基于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粤升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方,根据合同约定,就本案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他项权利证明文件交银行保存时止,但截止本案诉讼时,无证据证明粤升地产已经履行了前述合同义务,故粤升公司仍需承担该阶段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刘存新、陈学艺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粤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当庭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存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1403.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1月23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971.99元,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按日计算,罚息以逾期部分本金按借款利率上浮5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陈学艺对被告刘存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刘存新、陈学艺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XXX村XX花园X期X幢XXX房(合同编号:HTXX08124565,抵押登记字号:DXX090402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妥前述抵押财产他项权利证明文件前,在前述债务总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前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或折价未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诉讼保全费544元,共计16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存新、陈学艺负担,被告中山市粤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伍青花审判员  吴立和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林林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