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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6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帝军与胡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帝军,胡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6民初612号原告:崔帝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昭苏县村民。被告:胡涛,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昭苏县。原告崔帝军与被告胡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崔帝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帝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帝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