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6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帝军与胡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帝军,胡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6民初612号原告:崔帝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昭苏县村民。被告:胡涛,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昭苏县。原告崔帝军与被告胡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崔帝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帝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帝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