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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玉凤与杨涛、萧丽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凤,杨涛,萧丽华,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萧丽华,女,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周俊,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凤与被执行人杨涛、萧丽华、周俊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68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涛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申请执行的案件(案号:(2016)粤0104执156号)。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