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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催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催第7号申请人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住所河北省衡水市红旗大街120号。负责人谢素品,系该部理。委托代理人刘致屹,男,满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址辽宁省西丰县。申请人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43325716】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于2017年6月9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票据找到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品部负担。审判员 姚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