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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梁可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446号被执行人梁可军,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支付罚金。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罚金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