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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朱志军、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军,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001号申请人:朱志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被申请人:孙江,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志军与被申请人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志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江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江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峰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