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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建平与张跃生、王振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41号之一原告:崔建平,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生,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王振明,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慧,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颐,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崔建平与张跃生、王振明、金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崔建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建平撤诉。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崔建平负担。审 判 长  范瑞锋审 判 员  赵启秀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