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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松、余涛与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涛,余松,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余涛,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8197104161837,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智泉巷165号。申请执行人余松(余涛之子),男,汉族,199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511622199503187712,乌鲁木齐市六道湾公交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智泉巷165号。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湖生态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上海路以东、重庆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06883103-8。本院在执行余涛、余松与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7)兵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涛、余松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7)兵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