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金星与被申请人王夏、原审被告王安民间借贷纠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星,王夏,王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星,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系渭南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夏,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一审被告:王安,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王金星因与被申请人王夏、原审被告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199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30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星申请再审称,本案实际借款人是王安,申请人只是见证担保人或名义上的借款人。现有王安一审电话调查笔录和二审当庭陈述可证。应撤销原判,由王安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关系实际发生在被申请人和原审被告王安之间,经查,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由申请人和王安签名的借据上,申请人是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王安是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三人对于自己在该笔借款中的身份在当时已经约定明确的,该借款担保行为均系各方自愿行为,被申请人实际也已经支付了约定借款,结合原审中申请人认可已付的几次利息也是自己向被申请人交付,故原审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有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自己只是见证担保人身份或名义借款人的申请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否定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申请人和王安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对抗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对本案事实所做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王金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