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昆山亿辉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合肥顺利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亿辉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合肥顺利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亿辉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法定代表人:韩荣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顺利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皖0191执20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合肥顺利模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案件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顺利模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峻审判员 尹 刚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天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