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晓红与孙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红,孙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晓红,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孙淑梅,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孙晓红与孙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孙淑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淑梅提供位于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有一户预登记人为孙淑梅已故丈夫那某的住宅楼房来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暂缓处分查封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