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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治业与肖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业,肖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14号原告:李治业,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系原告之子),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被告:肖会英,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李治业与被告肖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治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治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治业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白留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