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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文兰与曲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兰,曲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兰,女,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曲桃,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李文兰与曲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曲桃所持有申请人李文兰所有的晋K×××××雷克萨斯ES300H白色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