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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和芬与被执行人项世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和芬,项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侯和芬,女。被执行人项世峰,男。申请执行人侯和芬与被执行人项世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63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6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国华审 判 员  阮立群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