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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董金坤与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坤,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252号原告:董金坤,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建,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7170。法定代表人:张丕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坤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子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