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4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平、崔锦灿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崔锦灿,维西傈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民终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平,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云南省牟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山,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光林,云南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锦灿,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维西傈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维西县保和镇永春乡北河桥边。法定代表人:寸经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勇,云南汪世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平、上诉人崔锦灿因与被上诉人维西傈水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维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维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中生审判员  松晓芳审判员  唐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昕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