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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某1与许某2、许某1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许某1,许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男,1931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2,男,1960年2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3,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1(兼许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焕,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2,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上诉人徐某1因与被上诉人徐某2、徐某3、许某1、许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1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徐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扬新审判员  赵懿荣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