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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爱帮、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帮,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3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爱帮,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系焦作市山阳区农牧渔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焦阳,北京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1969号山阳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建超,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卢小勇,该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爱帮因诉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阳区政府)征收多占土地违法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爱帮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阳,被上诉人山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小勇、何红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爱帮1996年12月31日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村委签订《协议书》,承包墙南村原南果园建造鱼塘,承包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承包期顺延至2036年12月31日。2010年5月6日,李爱帮注册成立山阳区农牧渔场(又称爱帮渔场),2013年9月9日,李爱帮与墙南村村委签订补充协议,承包期延长至2046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21日,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作出焦城际指(2010)1号《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三城区征迁与补偿安置办法。2012年10月31号,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12)8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郑州至焦作铁路焦作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及所辖武陟县、修武县转用并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43.1789公顷,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4.9591公顷、未利用地0.3352公顷等,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1.0554公顷。2013年4月12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豫国土资函(2013)13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建郑州至焦作铁路焦作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函》,要求焦作市人民政府和武陟县、修武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2013年3月20日,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委会、山阳区农牧渔场三方就鱼塘征迁补偿的评估事宜达成协议,约定选择河南省渔业检测中心为评估机构。2013年3月27日,受山阳区农牧渔场李爱帮委托,河南省渔业检测中心作出《焦作市山阳区农牧渔场渔业经济损失评估鉴定报告》,评估载明“工程占压池塘七口(养殖池塘5口、钓鱼塘1口、甲鱼塘1口),总面积58.23亩。后期间接受影响池塘五口(养殖塘4口、垂钓塘1口),总面积53.77亩。”评估七口塘的年产值386.97323万元、年利润133.535233万元、其余四个养殖塘的年间接利润损失18.307077万元、新修建渔场成本及配套设施费用151.398万元及鉴定费5万元。2013年4月23日,受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河南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爱帮渔场林木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郑焦铁路占压爱帮渔场所涉及林木、果树的补偿价值为106.91万元。2013年3月21日,因李河中桥设计变更,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的组织下,对爱帮渔场最终红线占用土地进行复核并对新增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充调查,最终确定郑焦城际铁路爱帮渔场段共占用土地36.649亩,并于2013年4月作出山阳区墙南村(中原路以东)面积示意图,载明红线占压总面积为36.649亩(宋新红0.28亩)。2013年6月16日,山阳区政府成立的焦作市山阳区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与李爱帮三方共同就征迁达成协议,协议约定“1、根据征迁工作实际情况,参照鱼塘与树木评估结果,经与李爱帮协商,争取一次性补偿资金650万元。如争取不到,由办事处补足。2、补偿资金已支付约99万元,余款在交地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李爱帮,逾期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李爱帮从即日(6月16日)起开始清除附属物,6月30日前交出建设用地。在此期间施工同时进行。4、施工期间协调解决电线、道路等,不影响李爱帮生产经营。李爱帮不得阻工,有问题按正常渠道反映解决。5、李爱帮提出的铁路建成运营后,因声、光、震动造成的损失,由区、办事处依据政策有关规定,按正规渠道合法争取。6、区、办事处协调施工队加快施工,确保2014年2月份李爱帮放水养鱼。”650万元在签订协议后2个月内履行完毕。2013年9月9日,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民委员会与山阳区农牧渔场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载明“由于城际铁路建设占用了农牧渔场的部分土地渔场地面积减少,因城际铁路占用土地大约37亩,故再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9月13日,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爱帮渔场用地复核情况》,郑焦铁路实际施工面积符合红线所占面积为36.649亩(宋新红0.28亩)。李爱帮于2016年5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爱帮在一审庭审中表明起诉书中所述多占3.169亩有误,应当为3.164亩。另查明,李爱帮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李爱帮曾于2015年6月16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36号民事裁定,认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后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该裁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焦作市山阳区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由山阳区政府成立,其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李爱帮三方共同就征迁达成协议,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山阳区政府承担,因此,山阳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关于李爱帮起诉期限问题。2013年6月16日,焦作市山阳区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李爱帮三方达成协议,根据征迁工作实际,补偿李爱帮650万元,可以认定李爱帮自该时已经知道郑焦城际铁路工程最终实际占用的爱帮渔场土地数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李爱帮应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李爱帮于2015年6月16日因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河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认定李爱帮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主张了权利,李爱帮于2016年5月24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认定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山阳区政府认为李爱帮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理由不能成立。(三)山阳区政府拆迁是否多占地违法问题。因李河中桥设计变更,郑焦城际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用地量发生变更,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对爱帮渔场最终红线占用土地进行复核并对新增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充调查,最终确定郑焦城际铁路爱帮渔场段共占用土地36.649亩(宋新红0.28亩),形成《李河中桥设计变更爱帮渔场新增树木情况表》,并于2013年4月作出山阳区墙南村(中原路以东)面积示意图,载明红线占压总面积为36.649亩(宋新红0.28亩)。36.649亩是经过测绘公司认真复核得出的,并确系郑焦城际铁路工程最终实际建设用地,郑焦城际铁路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项目,焦作市山阳区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在2013年6月16日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李爱帮三方达成协议,根据征迁工作实际,补偿李爱帮650万元,故李爱帮要求确认山阳区政府拆迁中多占用3.164亩土地违法没有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爱帮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李爱帮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实际拆迁面积比签订协议的红线多占了3.164亩当属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请。被上诉人山阳区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因李河中桥设计变更,郑焦城际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用地量发生变更,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对爱帮渔场最终红线占用土地进行复核并对新增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充调查,最终确定郑焦城际铁路爱帮渔场段共占用土地36.649亩(宋新红0.28亩),形成《李河中桥设计变更爱帮渔场新增树木情况表》,并于2013年4月作出山阳区墙南村(中原路以东)面积示意图,载明红线占压总面积为36.649亩(宋新红0.28亩)。36.649亩是经过测绘公司认真复核得出的,并确系郑焦城际铁路工程最终实际建设用地。郑焦城际铁路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项目,焦作市山阳区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在2013年6月16日与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李爱帮三方达成协议,根据征迁工作实际,一次性补偿李爱帮资金共计650万元,且该项资金已足额补偿到位,故李爱帮要求确认山阳区政府拆迁中多占用3.164亩土地违法没有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爱帮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爱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巍审 判 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