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成春、谢以勇等与常州市武进玛亚纺织有限公司、郭海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春,谢以勇,谢贻东,谢贻标,常州市武进玛亚纺织有限公司,郭海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589号之一原告:周成春,男,1971年1月2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原告:谢以勇,男,1975年5月1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谢贻东,男,1982年12月1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谢贻标,男,1976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团武,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兴,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武进玛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东兴村。组织机构代码:71858666-1。法定代表人:郭海英。被告:郭海英,女,1973年2月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周成春、谢以勇、谢贻东、谢贻标与被告常州市武进玛亚纺织有限公司、郭海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周成春、谢以勇、谢贻东、谢贻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春、谢以勇、谢贻东、谢贻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周成春、谢以勇、谢贻东、谢贻标共同负担。审判员 吴中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