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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兴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永兴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工业园区四道9号(舟山市鑫泰塑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殷彤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兴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工业区(普惠道20号)。法定代表人朱季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舟山市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兴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