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谷同峰与邢台市创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同峰,邢台市创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92号原告:谷同峰,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创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大街77号名仕华庭高A#楼G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7LD2C4X。法定代表人:霍延平,该公司经理。谷同峰与邢台市创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谷同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同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谷同峰负担。审判员 付彦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