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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李家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李家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584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川北小区**号楼南商委小楼,注册号:110XXXXXXXX0695。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立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家富,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艳(被告之妻),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胜园物业中心)与被告李家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钰鑫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园物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新、被告李家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胜园物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865.2元(每年288.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延庆区×××业主。原告系为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告所在小区与原告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被告拖欠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65.2元尚未交纳。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交纳,根据《物业委托合同》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付物业费和滞纳金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欠交物业费的行为,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865.2元。被告李家富辩称:我没有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对原告的服务不满意。我居住的楼的电闸箱门一直开着;4号楼房顶脱落,差点把我家孩子砸了;小区路面不平;路灯坏了没人修理;2014年至2016年夏天夜里小区内多家被盗窃,我家的相机、现金被盗至今没有解决;我家里房顶漏水找物业公司去给看一下,物业公司也没有派人去看;我家卧室的墙皮脱落,找物业公司协助给我们找一下原因,物业公司也没有去;小区安全没有保障,2014年冬天晚上东门的站岗亭被火烧了;这几年晚上没有看到过保安巡逻。对于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未得到解决,所以对原告的服务不满意,不同意交纳物业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家富系北京市延庆区×××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4.66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项目及物业服务费包括:垃圾清运费每户每年30元、保洁费每户每年30元、垃圾消纳费每户每年36元、化粪池清掏费每年每平方米0.3元、公用设施维修费每年每平方米0.6元、绿化维护费每年每平方米0.36元、保安费每户每年48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接受了原告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但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865.2元。被告认为原告服务不到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照片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系延庆区×××的住户,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已经为×××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被告应当交纳物业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个年度的物业费865.2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针对被告提出原告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服务中虽有个别不周到的地方,但尚未达到明显不到位或存有重大瑕疵的程度,被告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说明的是,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与解决,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以充分获取所在小区业主的理解和配合。同时,业主也应对物业公司给予一定谅解,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小区业主在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应当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亦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若以此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将导致降低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的整体发展。唯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方能营造更加和谐的小区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富给付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八百六十五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家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