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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克瑞、许桂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克瑞,许桂松,顺德区容桂志信饮料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瑞,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桂松,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波,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区容桂志信饮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丰宁路21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67086817R。经营者:王永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锋,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克瑞、许桂松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区容桂志信饮料商行(以下简称志信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志信商行主张其与原顺德区容桂瑞发食品商行(以下简称瑞发商行)签订了《双方费用协议》,确定后者应向其支付销售奖金1193000元,至今尚欠141860元。杨克瑞及许桂松则认为上述销售奖金金额应由志信商行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结算确定,志信商行的实际销售奖金数额与《双方费用协议》的约定不符。从诉争《双方费用协议》关于“甲方(志信商行)在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奖励金额:1193000元。由乙方(瑞发商行)代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给甲方……”的内容来看,诉争销售奖励款项来源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对志信商行的奖励,且约定是由瑞发商行代“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予志信商行。可见,“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又依杨克瑞一审提交的证据记载,该“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实为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此,本案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在未追加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参与诉讼并据以查明实际销售奖励金额的情况下,迳行判令杨克瑞、许桂松承担责任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克瑞、许桂松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7.20元,经申请后由本院向其退回。审判长  陈儒峰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何希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