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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与闻朝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闻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1执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组织机构代码01062889-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宋全伟,任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陈和新,第一师三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闻朝学,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本院在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与闻朝学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闻朝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闻朝学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闻朝学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派人到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闻朝学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标的20179.6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其表示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新星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何明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