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鲁彦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号7—*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红祥,该公司员工。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违约金215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元及全部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申请追加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6)陕0204执46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32513元,已扣划至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二、取消将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上海精武模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