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小辉诉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辉,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900号原告:肖小辉,男。委托代理人:秦川,男。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负责人:白军强,曾用名白强,该工程队负责人。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瀚,男。原告肖小辉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队、西安市阎良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帝尔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肖小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即658元由原告肖小辉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