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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与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潘学森,厂长。被执行人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申请执行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吉03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回款6160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   青   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