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白亮申请执行马建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亮,马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白亮,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马建清,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锦后旗陕坝镇。本院在执行白亮申请执行马建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中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