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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韦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5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平木村法当屯**号。被执行人:韦某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那雄村三湾屯**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那雄村三湾屯**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那雄村三湾屯**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被执行人妨害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30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停止侵害申请人享有的西林证字(2010)第0808010102号林权证项下的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3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权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韦佳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