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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贵秀与黄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秀,黄学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364号原告:韩贵秀,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被告:黄学均,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原告韩贵秀与被告黄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韩贵秀诉称,2015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6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2月底还清,但被告一直未还。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6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息3500元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则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原告户籍地重庆市××区,但其从2005年开始一直居住在重庆市××区西湖镇××村民小组庙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综上,原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管辖法院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