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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委赔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国荣、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荣,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冀委赔监10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马国荣,女,汉族,1944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郑杰,女,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赵广杰,该院检察长。申诉人马国荣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2016)冀09委赔1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以该院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马国荣于2014年即向赔偿义务机关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在黄骅市人民检察院长期未向马国荣送达赔偿决定,马国荣向其上级机关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寄交复议申请也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马国荣于2016年11月向沧州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沧州中院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赔偿决定但尚未向马国荣送达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委赔1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二、指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