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999号 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敦福。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蓬塘乡。 被告朱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素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唐 伟 打印责任人:唐伟 核对责任人:曹诗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