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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世瑞与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瑞,赵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143号原告:陈世瑞,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彭原村南庄东队**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小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和盛镇杨庄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世瑞与被告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世瑞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瑞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世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770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陈世瑞负担。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