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威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665号原告: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李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江强,总经理。被告:杭州威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三联东路1号(320国道旁)法定代表入:苏玉乔。原告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威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能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即215元,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燕琼书 记 员 姚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