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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德青与王宪法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德青,王宪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德青,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志军,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宪法,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再审申请人江德青因与被申请人王宪法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及我院(2016)黑03民终52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德青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对于本案责任划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案应依法再审。王宪法辩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复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复查查明事实与一审、二审认定案件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责任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申请人自认曾确诊过心脏疾病,住院治疗时亦自述反复心悸一年,因此申请人本次心脏疾病发作,不是因争执所患得新疾病。且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表明申请人所患疾病存在间接因果关心(诱因形式),参与度为12.5%。故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自负90%的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德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石山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