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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练霞萍与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霞萍,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991号原告:练霞萍,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资阳市人,退休人员,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冯英,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练霞萍与被告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练霞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练霞萍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梓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