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872张顺与张美妮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张美妮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872号原告:张顺,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美妮,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张顺与被告张美妮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顺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