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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余叶与蔡祥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叶,蔡祥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459号原告:张余叶,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生,浙江省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蔡祥富,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张余叶与被告蔡祥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余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余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余叶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