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于冰然与李小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冰然,李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于冰然,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小明,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冰然与被执行人李小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冰然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小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交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搜索“”